科研建筑設計標準關于給排水及污水處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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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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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科研建筑設計標準》JGJ91-2019中給出的科研建筑給排水及污水處理要求如下:
科研建筑設計標準關于給排水及污水處理的要求
【概要描述】《科研建筑設計標準》JGJ91-2019中給出的科研建筑給排水及污水處理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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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建筑設計標準》JGJ91-2019中給出的科研建筑給排水及污水處理要求如下:
7 給水排水
7.1 一般規定
7.1.1 實驗用房的給水和排水管道應沿墻柱、管井、實驗臺夾腔、通風柜內襯板等部位布置,不應露明敷設在有恒溫恒濕要求的房間內以及貴重儀器設備的上方。
7.1.2 實驗用房內,在遇水會迅速分解、燃燒、爆炸或損壞的物品的存儲或實驗區不得布置給水和排水管道。
7.1.3 室內消防給水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實驗用房的消火栓宜設置在潔凈區的樓梯出口附近或走廊,當必需設置在潔凈區內時,應滿足潔凈區的潔凈要求。
2 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潔凈室和清潔走廊宜采用隱蔽式噴頭。
3 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科研建筑的大型儀器室、潔凈室宜采用預作用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 重要的檔案室、信息中心以及特別重要的設備室應設置氣體滅火系統。
7.1.4 生活用水器具應選用節水器具和低噪聲型產品。
7.1.5 藏品庫房內不應設置除消防以外的給水點,給水排水管道不應穿越庫區。
7.1.6 給水排水立管不應安裝在與陳列區相鄰的內墻上。
7.2 給 水
7.2.1 給水系統的選擇,應根據科研、生產、生活、消防各項用水對水量、水壓、水質和水溫的要求,并結合室外給水系統,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7.2.2 用水定額、水壓、水質、水溫及用水條件,應按科研工藝要求確定。
7.2.3 實驗室化驗水嘴及其他用水器具給水的額定流量、當量、連接管管徑和最低工作壓力,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的有關規定。
7.2.4 儀器、設備所需冷卻水宜采用循環冷卻水系統。循環冷卻水水質除滿足儀器、設備要求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循環冷卻水處理設計規范》GB/T 50050的有關規定。嚴寒及寒冷地區冷卻水系統應設置防凍措施。
7.2.5 從給水干管引入實驗室的每根支管上,應裝設閥門。有計量要求的,應裝設計量水表。
7.2.6 無菌室應有熱水供應,并應配有熱水淋浴裝置。熱水水量、水溫、水壓應按工藝要求確定。
7.2.7 應急噴淋及應急洗眼器的設置應執行本標準第5.3.3條的要求。
7.2.8 無菌室的洗手盆應采用感應式或延時自閉式水嘴。
7.2.9 室內消火栓應設置在放射性實驗工作場所的控制區外。
7.2.10 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或試驗場站供水水源可采用地下水或地表水,一般以地下水為主。水源選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供水距離宜短,水量應充足。
2 水源地應選在居住區和污染源的上游。
3 重要水生生物棲息地不應用作水源。
4 飲用水接入處應設置水質檢測設備,飲用水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有關規定。
7.3 排 水
7.3.1 排水系統應根據污水、廢水的性質、濃度、水量、水溫等,并結合室外排水條件和環境保護要求,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7.3.2 實驗室污水、廢水應和生活污水分質排放。腐蝕性污水的排水系統應采取防腐措施。
7.3.3 產生廢液的實驗室應對廢液分類收集并加以處理。對于較純的溶劑廢液或貴重試劑,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經過技術經濟比較后回收利用。
7.3.4 產生放射性廢液的實驗室應對放射性廢液單獨收集處理,嚴禁采用滲井排放廢液或將放射性廢液直接排入公共排水管道和城市排水系統。
7.3.5 污水及廢水的最大小時流量和設計秒流量,應按工藝要求確定。
7.3.6 實驗室專用排水管的通氣管與衛生間通氣管應分別設置。
7.3.7 有潔凈要求的場所宜設可開啟式密閉地漏。
7.3.8 排水設施應保障實驗室污水、廢水、生活污水和雨水及時排放。野外科研觀測站和實驗場站的排水宜采用有組織排水方式。排水水質應滿足所在地的排放要求。
7.3.9 屋面雨水宜直接外排,內排時,不應在室內設檢查井。
7.3.10 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和實驗場站產生的有毒、有害實驗廢水、廢物、廢氣應就地無害化處理。當有困難時,應妥善封裝,交送有處理能力的部門消納。
7.4 污水處理
7.4.1 科研建筑的排水處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的有關規定和本標準第5.3.8條的規定。當排放的含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水不能達到排放標準時,應進行專業處理。
7.4.2 酸、堿污水應進行中和處理。
7.4.3 放射性廢水的處理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an全基本標準》GB 18871、《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GB 14500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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